微信掃一掃
一、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聯網形成的證據的,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:
(一)使用通訊功能(如QQ、微信等具有通訊功能的軟件)生成的對話記錄,包括文字、靜態(tài)和動態(tài)圖片、文本文件、音頻、視頻、網絡鏈接;
(二)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發(fā)布的文字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網絡鏈接的,其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;
(三)使用支付、轉賬、紅包功能(如支付寶、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件)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;
(四)其他電子數據等(通過電子郵件、博客、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)。
二、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,應當采用截圖、拍照或錄音、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,并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、音頻、視頻的儲存載體(U盤、光盤)編號后提交法院,其中:
(一)提供微信、支付寶、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,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;
(二)證據中包含音頻的,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;
(三)證據中包含視頻的,應當提交備份視頻后的儲存載體;
(四)證據中包含圖片、文本文件的,應當提交圖片、文本文件的打印件;
(五)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,應當提供公證書。
(訴訟風險提示: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獲得法院采納的風險。)
三、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于對話記錄的(包括文字、音頻、視頻),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,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,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;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,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。
四、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,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、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。
五、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,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,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、登錄相應軟件展示,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、音頻、視頻進行核對。
展示設備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。
六、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,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,并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、音頻、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,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:
(一)出示微信、QQ:
(1)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、QQ,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;
(2)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,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注名稱、昵稱、微信號、QQ號、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;
(3)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“發(fā)消息”進入通訊對話框,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,對文本文件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轉賬或者發(fā)紅包內容,應當點擊打開展示。
(二)出示電子郵件:
(1)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錄進入電子郵箱,展示電子郵箱的地址;(2)點擊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,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內容。
(三)出示短信:
由手機持有人登錄短信界面,點擊相應短信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短信內容,同時應當明確本方手機號碼。
(四)出示支付寶:
(1)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,點擊“我的”菜單,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、身份認證信息;
(2)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,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;
(3)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“發(fā)消息”進入通訊對話框,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,對圖片、音頻、視頻、轉賬或者發(fā)紅包內容,應當點擊打開展示。
(4)展示轉賬信息的,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—查看轉賬記錄,展示轉賬支付信息。
出示其他具備通訊、支付功能的軟件,參照以上方式進行展示、核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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